一、相關案例
案例一:2012年3月至2015年1月間,被告人褚某某在擔任某農商銀行客戶經理辦理貸款業務時,由于沒有認真核實借款人、擔保人提交的貸款材料,違法向張某某等6人發放該行信用貸款共計人民幣173萬元,造成該農商銀行損失人民幣1336327.42元。最終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6萬元。(案件來源: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浙03刑終721號)。
案例二:2012年4月,傅某(已判刑)為償還債務,伙同他人,以其實際控制的金陵公司名義,向浙江杭州某銀行提交偽造的工礦產品銷售合同以及該公司和擔保方的虛假財務資料以騙取貸款。被告人孟某某作為上述貸款申請業務審查的主要負責人,未按國家規定嚴格履行貸款業務審查職責,未對上述貸款申請材料進行相應的貸前真實性調查,在貸款發放后亦未對貸款資金流向進行必要的追蹤調查,導致該行于2012年4月6日及4月9日發放的共計人民幣500萬元貸款,至今只收回本息共計人民幣638354.88元。最終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案件來源: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法院刑事裁定書〔2016〕浙01刑終527號)。
案例三:1994年至2012年10月期間,陳某任某信用社客戶經理,負責轄區內農村貸款戶的考察、發放、檢查、回收工作。陳某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未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及擔保人的償還能力進行嚴格審查,明知他人是頂名貸款,仍為借款人辦理貸款的相關手續,違法發放貸款本金2789900元。最終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案件來源: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法院刑事判決書〔2014〕泰刑終字第6號)。
案例四:鄭某某、張某甲和張某乙3人在溫縣某農村信用社任信貸員期間,分別向田某甲等10人發放貸款395萬元(其中179萬元該信用社原主任段某某承諾由其負責收回);向張某丙等9人發放貸款326萬元(其中165萬元該信用社原主任段某某承諾由其負責收回);向張某丁等4人發放貸款221萬元(其中153萬元該信用社原主任段某某承諾由其負責收回)。上述貸款3名信貸員均未進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款用途跟蹤檢查。法院也查明鄭某某、張某甲、張某乙違法發放的部分貸款是在段某某安排、指示下實施的,但最終3人仍以違反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八個月和一年四個月,并分別處罰金20000元、15000元和10000元。(案件來源: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刑事裁定書〔2014〕焦刑二終字第22號)。
關于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規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案追訴標準: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文章摘自浙江省臨安市聯社蘧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