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錢是什么?
洗錢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犯罪行為。
所有因犯罪活動獲得的收入都是“黑錢”,將這些“黑錢”存入金融機構、進行投資產生的收益,也是“黑錢”。其中,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了與“洗錢”有關的七類嚴重的“上游犯罪”,分別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
在我國,清洗這七類上游犯罪的“黑錢”,要按洗錢罪論處,情節嚴重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他洗錢行為將按照我國《刑法》的相關條款論處。
二、洗錢有哪些方式?
常見的洗錢方式有:
通過境內外銀行賬戶過渡,使非法資金進入金融體系;
通過地下錢莊,實現犯罪所得的跨境轉移;
利用現金交易和發達的經濟環境,掩蓋洗錢行為;
利用別人的賬戶提現,切斷洗錢線索;
利用網上銀行等各種金融服務,避免引起銀行關注;
設立空殼公司,作為非法資金的“中轉站”;
通過買賣股票、基金、保險或設立企業等各種投資活動,將非法資金合法化;
通過購買彩票進行洗錢;
通過購買房產進行洗錢;
通過珠寶古董交易和虛假拍賣進行洗錢。
三、誰是我國反洗錢工作的監管者?
根據我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反洗錢工作的主要監督管理者;同時,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負責某一方面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
四、為什么金融機構是反洗錢的第一道防線?
洗錢行為一般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放置階段,即把非法資金投入經濟體系,這主要在金融機構完成;二是離析階段,即通過復雜的交易,使資金的來源和性質變得模糊,非法資金的性質得以掩飾,而金融機構正是提供各種交易服務的機構;三是歸并階段,即被清洗的資金以所謂合法的形式被使用。
洗錢行為的三階段特點表明,金融機構作為資金融通、轉移、運用的中轉站和集散地,客觀上容易成為洗錢活動的渠道。然而,任何通過金融機構進行洗錢的活動都會留下蛛絲馬跡。因此,金融機構是監測和打擊洗錢活動的第一道防線。